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日昇配资,除双方当事人之外,任何第三人不得享有他人特别约定的权利,负担他人特别约定的义务。即使第三人的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只能要求该方当事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限度的,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对合同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拘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扩张到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基本准则。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合同相对性的内涵在于,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相对性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之外不得向当事人提出请求;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所产生权利义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和承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承担,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不能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过于强调对涉他因素的排除,导致其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局限性。为矫正合同相对性的缺陷,于立法层面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予以突破。《民法典》第465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465条第二款仅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未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效力,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只能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突破相对性的合同日昇配资,主要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运输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利益第三人合同,基于当事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为一定的给付义务,第三人享有对合同债权人请求为一定给付权利的合同。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分为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是针对第三人而不直接针对债权人为履行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征在于,发生合同争议时,第三人并不享有直接的请求权。而在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利益第三人合同约定为他人设定权利,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拘束。
3、保理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对保理人产生拘束力。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可以向应受账款的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的债权。《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日昇配资,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4、物权化合同,基于法律规定,拥有了对抗一般人效力的合同,租赁合同就是典型的物权化合同。《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建设工程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民法典》第791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6、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不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负有注意、保护的附随义务,主要应用于消费者保护和产品质量法领域。
7、合同保全制度,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产,法律赋予债权人救济的权利,包含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或者低价处分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为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广义的担保形式,一旦法定的条件具备,债权人可以向非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或者处分行为的相对人主张代位权或撤销权。
8、第三人侵害债权,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热人的实际损害,当事人得以请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只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这种例外情况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更不能由债权人单方决定。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司法裁判中识别合同主体,认定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裁判者应该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大合同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
诚信双盈配资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